云南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云南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Editology Society for Science
Periodicals(缩写YESS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云南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编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交流经验,推动科技期刊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为科技兴滇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辰小区68幢D座《蜜蜂杂志》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科技期刊编辑学的研究。
(二) 组织年会、专题讨论、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三) 编辑出版编辑方面的书刊。
(四) 开展咨询工作,组织会员献计献策。
(五) 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培训科技期刊编辑人才。
(七) 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八)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取得正式期刊号或具备办刊条件并能准时出刊的非正式期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期刊的编辑部;
(五)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具有编辑或编辑以上的职务(职称)或相当职务(职称)的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编辑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编辑工作6年以上的编辑工作者。
(3) 自学成才,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
(4) 热心并积极支持或参与科技期刊编辑工作的科学家、科技企事业家以及领导干部。
(六) 对学科发展有突出贡献、对本会建设有卓越建树的会员,经理事会推举,报云南省科协审核,学会可给予表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关心我国科学技术期刊的发展;
(七) 积极撰写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奖励优秀期刊、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奖励学会积极分子;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3/4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年事已高退离工作岗位后,不再担任本会职务者,可在本会内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600元/年,其他会员单位400元/年,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经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